广东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
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第15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施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中医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
第三条 广东省中医药局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医师资格考核,负责本省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负责制定与修订相关配套文件。
县级卫生计生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工作,地级市卫生计生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复审工作及中医药基本理论测试工作。
地级市和县级卫生计生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四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中医实践,医术确有专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且专业相关,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四)指导老师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执业,申请人员具有广东省户籍或取得广东省所在地居住证满五年。
第六条 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再继续连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符合第五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七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
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专业相关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四)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具有广东户籍或者取得广东省所在地居住证满五年,或者可出具行业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社保证明或劳动合同。
第八条 已经按照我省《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并符合第七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九条 推荐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被推荐人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的市级范围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累计满十五年以上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者具有中医类别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推荐医师从事与被推荐人考核相关的专业;
(三)推荐医师每年推荐不超过2人(含2人);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
第十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
(二)从事中医临床工作累计满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
(四)在我省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获得指导老师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同意,保障继承工作教学计划和带教任务的完成。
(五)为保障带教质量,每名指导老师带教未出师人员不超过四名。
第十一条 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国家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并经指导老师拟带教的医疗机构盖章确认同意。合同书一式五份,公证后分送指导老师执业的医疗机构及核准其执业的主管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省中医药局存档。指导老师在带教期间变更执业地点的或变更专业相同的指导老师的,应更新办理公证合同书,并将合同书送指导老师变更执业地点或变更指导老师的医疗机构及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存档,跟师临床实践时间延续计算。
《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应当经指导老师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形式和内容。
(一)跟师临床实践地点:
必须在指导老师所在的医疗机构内进行,跟师临床学习平均每周不少于3个工作日,跟师临床实践应不少于700个工作日。
(二)跟师学习形式:
采取自学研修、参加各种培训及跟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跟师临床(实践)为主,辅以学习中医基础知识和经典理论著作等。
(三)跟师学习内容:
中医基础知识应掌握《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针灸学》等。
中医经典理论应熟悉《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及《温病学》等中医经典,并掌握一部与指导老师专业密切相关的经典著作,以及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技术专长等有关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技能。
(四)跟师学习时长:
学习时间自从合同公证日期开始计算,时间不少于五年。师承人员自跟师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中断。对确有特殊原因,中断跟师学习时间3个月(含3个月)以内者,需提前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指导老师、医疗机构批准,报指导老师执业的卫生计生中医药主管部门和省中医药局存档,可继续学习并在合同书约定时间内申请出师考核。中断学习时间一次或累计超过3个月的,应补齐学习时间后再申请出师考核。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计生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四条 多年中医医术实践人员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白底彩色照片4张(含电子版);
(四)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包含禁忌症、毒副作用)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五)至少两名符合条件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推荐医师须提供由所在单位验证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证书复印件,及《推荐医师承诺书》;
(六)医术渊源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由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由临床实践所在医疗机构、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或者十名以上患者的推荐证明,证明必须包含患者的基本信息(身份信息、住址、联系电话、单位)及疾病、诊疗经过和疗效,患者与被推荐人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人员申请参加考核,须提供《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第十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供第十四条第一款(一)、(二)、(三)、(四)、(五)项及以下材料:
(一)经指导老师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
(二)跟师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相关证明材料;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人员申请参加考核,须提供《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验原件、提供复印件)及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相关证明材料。跟师学习材料须经指导老师所在医疗机构核准。
(三)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出师结论。
(四)指导老师所在医疗机构对师承人员学习情况、职业道德、临床能力的书面评价意见及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第十六条 县级卫生计生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者及提交的材料是否存在医疗安全(不良)事件进行初审,对申请者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申报材料不真实、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初审合格人员的相关信息须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地级市卫生计生中医药主管部门,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为保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能够掌握中医药基本理论知识,地级市卫生计生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省中医药局的统一部署对审核通过人员进行中医药基本理论知识的测试,将测试通过人员名单报省中医药局。
省中医药局或组织第三方考核评价机构对报送材料进行复审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在省中医药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举报的不符合考核条件的,一经查实,申请人取消其报名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并按照《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处理;指导老师或推荐医师违反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