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单位:
按照《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第15号令)要求,省卫生计生委制定了《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8月24日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省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订。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工作;设区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复审工作。
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四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六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广泛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七条 推荐医师应当为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相关专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八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
第九条 符合本细则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师承学习人员/多年实践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大陆居民二代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护照等);
(三)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四)指导老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者其所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证明;
(五)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及推荐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其所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证明;
(六)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跟师学习合同,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及出师结论;
(七)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由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第十一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设区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统一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按照相关规定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被举报报考信息与实际情况不实者,一经查实,取消考生报名资格,取消指导老师指导资格,取消推荐老师推荐资格。申请者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报名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