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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甘肃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2016年3月23日

甘肃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制度,加强会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我省会计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和相关职称改革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从事会计及会计管理工作,并具备高级会计师资格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 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实行答辩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评审工作要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客观公正、平等竞争、社会公认、业内认可的原则,注重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与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等会计法律法规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有较高的会计专业水平和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

第六条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财务会计及相关专业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第七条 论文要求。任高级会计师职务以来,作为第一作者(以期刊中标注为准)论.文.客.服.QQ,80018565,在全国权威学术刊物(不含增刊、副刊、专刊、专辑)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刊物级别认定按照省人社厅《关于规范职称评审对论文要求的通知》(甘人职[2014]3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外语水平要求。符合原甘肃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及成绩使用办法〉的通知》(甘人职[2007]18号文件)的规定。2015年之后取得的考试成绩在晋升职称时不再受有效期的限制。

第九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符合原甘肃省人事厅《关于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统一考试的通知》(甘职改办[2003]2号文件)的规定。2014年9月起考试成绩有效期由3年延长至5年。

第十条 继续教育要求。完成我省规定的本专业继续教育任务,按要求提供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要求。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以来,年度考核成绩均应达到“称职”或“合格”以上。

第十二条 学历及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毕业,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

(二)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并从事会计专业工作满13年。

(三)本科毕业,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并从事会计专业工作满15年。

第三章  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

第十三条 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要求:

(一)精通会计理论和相关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研究和实务发展趋势。

(二)熟练掌握会计专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准则制度。

第十四条 任高级会计师职务以来,工作能力和经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过大中型企业或上市公司,市(厅)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或相当规模其他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

(二)主持完成过本专业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

(三)从事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咨询专业服务业务10年以上,并有主持大中型企业或上市公司的年度审计或资产评估工作经历。

(四)入选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对象。

(五)获得甘肃省会计高端人才证书。

(六)在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推进会计信息化和加强财务管理工作中,解决了关键性业务或重大疑难问题,并经本单位推荐,业务主管部门出具专题报告。

第四章 业绩条件

第十五条  任高级会计师职务以来,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一)作为定额内人员,完成的本专业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以上奖;或作为前2名获得省(部)级研究成果三等奖,或市(厅)级二等以上奖。

(二)主持(前2名,下同)完成本专业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验收合格,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主持完成本专业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验收合格,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主持3个市(厅)级或2个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3个大中型企业上市、改制、重组等方案的拟定,得到实施且效果显著(由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出具实施效果依据)。

(五)主持完成3个以上大中型企业或上市公司,或3个以上市(厅)级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相当规模其他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等经济领域的制度改革和管理创新,形成改革成果报告,并在省内或系统内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六)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从事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咨询等会计中介业务10年以上,取得行业公认的显著成绩并主持过3个以上重大审计、咨询项目及清产核资、经济评估等专项业务,形成的报告有较高的质量和公信力,受到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或表彰。

(七)主持或负责起草会计专业地方性法规、全省施行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或受聘参与制订全国已颁布实施的会计专业法律、法规、制度、准则、指南等,本人承担完成了其中某一部分的起草工作。

(八)在会计管理领域有重大突破,取得开创性、先进性、成效显著的会计管理成果论.文.客.服.QQ,80018565,并得到财政部认可或表彰。

(九)获省(部)级以上会计专业荣誉称号,或入选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对象或全省专业技术领军人才,或获得甘肃省会计高端人才证书;或2次获市(厅)级先进工作者,或2次在全省会计工作年度业绩考评中获先进个人。

第十六条 任高级会计师职务以来,论文、论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著或作为第一主编,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教材1部。

(二)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第十七条 业绩特别突出者破格晋升正高级会计师职务,按全省统一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件规定的基本条件、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业绩条件须同时具备。

第十九条 申报者需提交1篇代表性论文(或1部专著、译著、教材),由甘肃省会计与珠算学会组织会计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及工作业绩,或有违法违规及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者,取消其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取消其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23日。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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