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图书资料专业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为了准确评价和选拔我省图书资料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图书资料专业人员的积极性,推进图书资料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图书资料专业实际,制定本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学历和任职年限
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7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13年以上、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并担任副研究馆员职务5年以上。
(三)年度考核
任副研究馆员职务以来,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
(四)论文要求
任副研究馆员职务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在国家级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了本专业专著、教材论.文.客.服.QQ,80018565,可视为已达到在国家级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要求。
(五)外语水平要求
按照《关于印发<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及成绩使用办法>的通知》(甘人职〔2007〕18号文件)执行。从2015年后取得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长期有效。
(六)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按照《关于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统一考试的通知》(甘职改办〔2003〕2号文件)执行。从2014年9月起考试成绩有效期由3年延长至5年。
(七)继续教育要求
继续教育达到我省规定的本专业继续教育学时,并在《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上有复核验印。
二、业绩条件
评审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副研究馆员职务以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其专业水平已经达到省内领先地位,成为本专业业务带头人。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工作业绩应达到下列两类中的一类。
第一类:
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发明创造、科技进步等国家级二等以上奖的定额人员;或作为前3名获上述同类奖项的国家级三、四等奖,省部级二等以上奖1项;或作为前2名获得省部级三、四等奖,市(厅)级二等以上奖2次。
第二类:
任副研究馆员职务以来,达到以下9项条件中的3项。
1、作为定额人员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发明创造、科技进步、社会科学二等以上奖1项;或作为前2名获省部级三等奖1项,市(厅)级二等以上奖1项。
2、主持(前2名,下同)完成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的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通过市(厅)级鉴定、验收的科研项目2项,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果。
3、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了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教材一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2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4、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级本专业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论.文.客.服.QQ,80018565;或在国家级本专业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并在省级本专业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5、主持大中型图书馆新技术、新成果等开发项目,通过厅局鉴定、验收,并获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6、主持制订大、中型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综合管理规定,并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发文用于指导实际工作,效果良好(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计划安排和验收文件为据)。
7、在图书分类编目、文献信息咨询、读者服务等专业工作中,提出有价值、有创新的技术和方法,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在全省图书馆系统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据)。
8、本人或本人培养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指导的集体,经组织批准,参加全国本专业竞赛获二等以上奖或取得前3名;或在本省专业竞赛中2次获二等以上奖或取得前3名。
9、本人专业成绩突出,被评为省部级劳动模范、国家和省部级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优秀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两次被省文化厅评为全省图书情报工作先进个人论.文.客.服.QQ,80018565,被市(州)委、市(州)政府评为劳动模范、拔尖人才、图书情报工作先进个人。
三、有关问题说明
1、第二类业绩中的第1项,每达到一次就可计算为达到一项晋升条件。其它条件计算够一条后,超过部分不得累计计算。同一项目只能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2、“先进称号”是指因专业工作成绩突出,在较大范围或行业系统授予的常设综合性先进称号,凡授予的单项工作先进称号,应按降低一个等级对待。
3、本条件由省职改办和省文化厅职改办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详细信息:甘肃省图书资料专业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甘人职〔201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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