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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医疗费用重点指标监测和发布制度的公告

辽宁省卫生网:有关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医疗费用重点指标监测和发布制度的通知: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物价局,省直医疗机构、省信息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5]89号)精神,加强公立医院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完善公立医院医疗费用监控和公开机制,推动实现医疗费用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医保基金运行和群众承受能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物价局,省直医疗机构、省信息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5]89号)精神,加强公立医院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完善公立医院医疗费用监控和公开机制,推动实现医疗费用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医保基金运行和群众承受能力相协调,现就建立健全全省公立医院医疗费用重点指标监测和发布制度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重点监测指标

  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物价局共同制定的《辽宁省公立医院医疗费用监测指标体系及指标解释》(见附件),省卫生计生委将从2016年下半年开始,每季度对省直18家医疗机构的重点监测指标通过门户网站、12320微信平台等向社会发布,并形成年度监测分析报告。在该指标体系基础上,各市、县可适当增加与控制医疗费用密切相关、社会和群众易于理解接受、便于统计抓取的其他适宜指标,尽快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所属公立医院医疗费用监测指标体系。医疗费用监测指标体系要以信息化为基础,充分利用统计直报系统,建立起本地区信息化监管平台,确保信息及时、全面、准确、有效。

  二、建立定期发布制度

  按照属地、分级和分类的原则,各地要从2016年下半年开始建立对重点监测指标的统计分析、综合排序和定期发布制度,并在综合考虑近5年医疗费用变化情况、医疗服务需求增加情况、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和诊疗特点、物价情况等因素,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控制的年度和阶段性目标,积极引导、督促公立医院强化控费措施,实现控费目标。鼓励各地将民营医疗机构纳入监测范围。

  三、统筹推进、加快落实医疗费用综合管控措施

  (一)强化医疗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加强预算约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政府办医机构要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和医疗费用控制目标,对医院预算进行审核。各公立医院要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医疗费用控制的目标制定、措施落实和综合考评等工作。加强信息技术手段的运用,提高公立医院病案、临床路径、药品、耗材、费用审核、财务和预算等方面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强化成本核算,控制不合理的费用支出。力争到2017年城市公立医院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全面落实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和费用公示制度。

  (二)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重点加强对用药、耗材、大型医学检查等行为的监管。加强处方点评,建立处方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加强中药饮片合理应用监管,建立中药饮片处方专项点评制度。建立对辅助用药、医院超常使用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等的跟踪监控制度,明确需要重点监控的药品品规数,建立健全临床用药综合评价体系。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得与医院的药品、耗材、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等业务收入挂钩。

  (三)完善综合管控的政策措施。提升规划的刚性约束力,合理把控公立医院床位规模,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规范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行为,按规定比例采购、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实施医用耗材阳光采购,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虚高价格,严厉查处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积极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行按病种付费与按人头或服务单元相结合的复合型付费方式,鼓励推行按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付费方式。完善并落实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对高额药品和耗材进入医保目录库进行严格的经济学评价及审查。充分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调控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破除以药补医机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合理调整提升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到2017年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下降到30%左右。积极构建分级诊疗体系,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和整体效益。三级公立医院要逐步减少和下沉普通门诊服务,实现普通门诊占比逐年降低。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不足及薄弱地区的中医医院应区别对待。加强全民健康促进和健康管理,做好慢性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从源头上控制医疗费用增长。

  四、强化监测考核结果的运用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各级公立医院的监管职能,积极探索科学的监管方式,建立考核问责机制。要将医疗费用控制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医院评审评价、院长年度绩效考核和院长任期目标考核等指标体系,并将医疗费用控制目标实现情况与公立医院基建投入、设备购置、专科建设投入、财政预算安排、医保定点资格(包括门诊特慢病)、医保基金年度预算和年度决算(补偿)等挂钩。对控费目标排名靠前的医院予以优先考虑,对于达不到控费目标的医院,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情况核减或取消资金补助。将医疗费用控制作为公立医院等级评审准入、新增床位审批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等的重要依据。对未达到控费目标要求的公立医院,暂停上述资格,经整改符合要求后再予启动评审及审批新增床位、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等。公立医疗机构要将合理诊疗行为作为对医务人员绩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把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执行情况与医务人员的评优、评先、晋升、聘用、绩效工资分配等挂钩,并纳入医疗服务信息化监管体系统一监管。

  五、加强组织实施

  实施公立医院医疗费用重点指标监测和发布制度是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重要手段。各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物价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具体的控费目标以及监督考核办法,并按照职责分工,注重政策衔接,充分发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财政投入和医保引导调控等方面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要统筹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药品供应、公共卫生、监管体制等综合改革,形成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长效机制。

  附件:辽宁省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控制监测指标体系及指标解释

 

  

  

  

附件下载:
辽宁省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控制监测指标体系及指标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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