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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开展2013年全区妇幼保健机构监测工作的通知

乌兰察布医考网: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有关开展2013年全区妇幼保健机构监测工作的公告:各旗县市区卫生局,乌兰察布市妇幼保健院:   现将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2013年全区妇幼保健机构监测工作的通知》(内卫妇字[2013]5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旗县市区按要求开展妇幼保健机构检测工作,于2013年2月15日前将本辖区内数据上报市妇幼保健院,纸质版调查表加盖公章并与网报数据一致。  乌兰察布市卫生局 2013年1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2013年全区妇幼保健机构监测工作的
各旗县市区卫生局,乌兰察布市妇幼保健院:
  现将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2013年全区妇幼保健机构监测工作的通知》(内卫妇字[2013]5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旗县市区按要求开展妇幼保健机构检测工作,于2013年2月15日前将本辖区内数据上报市妇幼保健院,纸质版调查表加盖公章并与网报数据一致。  

乌兰察布市卫生局
2013年1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2013年全区妇幼保健机构监测工作的通知
内卫妇字〔2013〕55号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的技术支持下,我区已经连续7年参加全国妇幼保健机构监测工作,根据卫生部妇社司妇幼保健机构监测工作方案要求,现开展全区2013年度妇幼保健机构监测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盟市卫生局认真按照《全国妇幼保健机构监测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妇幼保健机构监测工作。严格按照调查内容、方法、时间进度、质量控制要求完成调查表的填写、逐级审核与网上录入工作,确保机构监测信息准确无误。
  二、自治区妇幼保健院是全区妇幼保健机构监测工作的承办单位和技术指导单位,具体由信息科负责。请保健院继续做好对各盟市调查过程的技术指导和支持工作,及时审核、汇总全区调查表,按照卫生部时间进度要求完成调查报告。于2013年6月底前向卫生厅妇幼处提交监测报告。
  三、根据全国妇幼保健机构监测工作实施方案时间安排,以及我区具体情况,各盟市在3月底前将本辖区数据审核上报至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并随时查看驳回情况,及时对驳回数据进行修改、审核、上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2013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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