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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出台

宁夏卫生考试网: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出台:为适应我国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提高卫生技术队伍整体素质和水平,推动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卫生部与教育部共同组织、制定的《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已于近日印发。 《规划》指出,尽管我国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卫生事业的发展需要仍不相适应。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社会人才需求预测不够,缺乏总

为适应我国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提高卫生技术队伍整体素质和水平,推动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卫生部与教育部共同组织、制定的《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已于近日印发。
《规划》指出,尽管我国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卫生事业的发展需要仍不相适应。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社会人才需求预测不够,缺乏总体发展规划;培养数量不足,办学层次偏低;专业审批不严,缺乏准入标准;专业名称设置不统一,不规范;办学条件较差,教学模式未完全体现专业特点;教育质量监控和保障尚未形成制度。
《规划》提出,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2010年目标为:基本建立起办学规模适宜,专业种类齐全,层次结构合理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体系。办学规模扩大,年招生数每年递增15%。办学层次提高,本类专业年招生总数中本科所占比例由2002年的30%提高到2010年的40%左右,适当发展研究生教育。根据社会经济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专业设置,逐步形成以卫生人力市场为引导,发展新专业的机制。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培养一批“双师型”中青年骨干教师;建立一批适应教学需要的产学研一体化的实验、实习基地;编写出一批有特色的基础课程和专业主干课程教材,创建一批教学工作的优秀院校。逐步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形成有专业特色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模式。建立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评估认证制度。加强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体系建设,构建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各层次之间相互沟通,彼此衔接的立交桥。加强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完善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2015年的目标要求: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体系。办学层次进一步提高,年招生总数中本科所占比例提高到50%左右,研究生教育进一步发展。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改革进一步深化,教学质量明显提高,在卫生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与实践方面有重大突破。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医学普通专业教育与卫生职业技术教育并举,分工明确,互相沟通,彼此衔接的医学人才培养体系。
《规划》要求,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应扩大办学规模,以适应卫生事业的发展要求。通过扩大办学规模、调整医学类教育和护理、药学及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办学结构比例,使医、护、技人员的比例和结构得到协调发展。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要稳步、有序地扩大办学规模,既适应社会、经济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与高等院校的办学条件相符合。扩大办学规模分两阶段实施。第一阶段:2004年-2010年招生数每年平均递增15%,到2010年使卫生人力中医生与护技药之比达到1:1.5;第二阶段:2011年-2015年招生数每年平均递增10%,到2015年使卫生人力中医生与护技药之比达到1:2。扩大办学规模应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投入;压缩中等医学教育,通过合并、转制、升格等方式将教育资源重新整合、优化配置,使其具有举办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能力;建立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各层次之间的立交桥,拓宽办学途径。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应注重调整层次结构,不断提高整体办学层次:继续压缩中等教育,最终控制在30%以下;在限制医学类专业专科教育的同时,继续发展专科层次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职业教育;在稳定医学类专业本科教育规模的同时,发展本科层次的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逐步发展研究生层次的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通过以上措施,使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年招生总数中本科以上所占比例逐步提高到40-50%。
此外,要理顺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办学和管理体制,建立规范的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办学体系,形成相对统一、集中的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管理体制;要建立健全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审批和准入制度;规范专业设置,制定专业标准;制定指导性专业指南,完善评估机制。同时,建立健全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学术组织;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拓宽筹资渠道,加大教学投入,改善办学条件,保证20%以上的教育事业费用于教学,不低于20%的学费收入用于日常基本教学开支;加强卫生行业立法,完善卫生行业执业准入制度。

卫生部新闻办公室

二〇〇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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