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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有关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关于事宜的公告

漳州医学考试网:漳州市有关办理护士执业注册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关于军队护士执业注册有关事宜的通知》(卫医疗〔2008〕144号)、《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办理护士执业注册有关事宜的通知》(闽卫医函〔2009〕227号)、《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下放护士执业注册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闽卫医〔2013〕1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我

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关于军队护士执业注册有关事宜的通知》(卫医疗〔2008〕144号)、《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办理护士执业注册有关事宜的通知》(闽卫医函〔2009〕227号)、《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下放护士执业注册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闽卫医〔2013〕1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我市护士执业注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护士执业注册受理权限
护士执业注册分为:首次执业注册、延续注册、变更(含军队医疗机构变更到地方)、注销注册、重新注册和注册遗失补证、旧证换证等项目。全市护士的首次申请执业注册、重新注册、军队医疗机构变更到地方和遗失补证、旧证换证等项目由市卫生局办理。护士的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其中市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的护士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工作直接由市卫生局办理。
二、首次护士执业注册
(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 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 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二)需提交的材料
1.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1份;
2.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3. 申请人学历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4. 护理、助产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5.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6. 拟聘用单位所在地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7.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8. 申请人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白底彩色半身照一张(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姓名,附审核表右上角上)。
申请者提供的申请材料应按上列顺序装订成册。申请者提供的申请表格及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并双面打印或复印。
(三)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在省卫生厅指定的医院(医院名单见《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办理护士执业注册有关事宜的通知》附件4)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四)办理程序
1. 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申请人填写的《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将护士注册信息统一录入《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等基层医疗机构的护士注册信息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对并统一负责录入。
2. 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直接送市卫生局审核审批科受理;其余医疗机构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首次申请注册者提交的材料与录入的护士注册信息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送市卫生局审核审批科受理。
3. 市卫生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由医疗卫生机构妥善保管,以便备查。
4.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延续注册
(一)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向隶属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注册。
医疗卫生机构应为本机构聘用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延续注册。
(二)需提交的材料
1. 《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1份;
2. 申请人《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 聘用单位所在地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4.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 各医疗卫生机构收齐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护医学检验网士相关电子信息,将申请人材料交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2.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做出准予延续注册和不予延续注册决定。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3. 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健康标准、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不予以延续注册。
四、变更执业注册
注册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一)需提交的材料
1. 《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
2. 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 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 军队医疗机构的护士变更执业地点到地方医院工作的,需提交申请人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白底彩色半身照一张(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姓名,附审核表右上角上)。
(二)办理程序
1. 护士变更执业地点,应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由原执业单位签署意见,再由拟执业单位签署意见后,申请人直接到拟执业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军队医疗机构的护士变更到地方医院工作的住院医师由执业地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审核后上报到市卫生局审核审批科。
2. 拟执业地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变更注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三)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可不需办理变更注册。
五、重新注册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前,应当重新申请注册: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二)办理程序
1. 护士重新申请注册的,按首次申请执业注册提交材料,交由市卫生局审核审批科受理。
2. 市卫生局自受理重新申请注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重新注册。
3. 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卫生厅指定的医院(医院名单见《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办理护士执业注册有关事宜的通知》附件4)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六、注销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第一条规定向隶属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将上述(二)、(三)种情况上报市卫生局。
七、遗失补证
(一)《护士执业证书》遗失后,持证人应当在15日内,在市级以上主要报刊予以公告,声明遗失证书作废。要求补办证书的可向市卫生局申请补办《护士执业证书》。
(二)需提交的材料
1福建省《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2份。
2、登报公告声明。
3、持证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4、单位证明。
5、申请人近期白底彩照(小2寸)3张。
(三)办理程序
1、持证人到注册机关办理遗失补证申请,再由注册机关上报市卫生局审核审批科。
2、市卫生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补发《护士执业证书》。
八、相关责任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行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依法予以纠正或撤销:
1. 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2. 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延续与变更注册的,及时给予办理并加盖“漳州市卫生局延续变更注册专用章(编号)”,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具体业务并妥善保管印章。
九、其他事项
(一)申请护士执业注册所需的表格均可登录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行政审批栏目点击市卫生局下载。
(二)承担护理、助产专业临床实习的医院必须是经所在地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审定,与举办医学教育的院校建立稳定的护理教学协作关系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或是经医学院校与医院商定,建立稳定护理教学协作关系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
(三)承担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的医院应认真履行相应的职责,并如实提供临床实习与培训考核证明。
  2014年1月20日
 抄送:省卫计委,局医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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