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岛市基层卫生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人社发〔2017〕15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局,市直有关单位组织(人事)处: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改革精神,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改革我省基层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制度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增设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适用于全市具有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资格的乡镇、社区及以下卫生计生服务机构。
二、设置比例
增设的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6%以内,其中正高级岗位比例不得超过3%。
对增设的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医学.全在.线搜.集 . www.med126.com、比例单列,不占各区市卫生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由各区市统一设置、统一调控。
三、核准程序
各区市卫生计生部门根据本区市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总数,测算所在区市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控制数,填写《青岛市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统计表》(附件1),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
各区市依据核准的总控制数和有关规定要求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对取得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按规定聘用到相应等级岗位上,填写《青岛市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备案表》(附件2),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相关事宜
(一)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评聘结合”,按照“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原则,用于聘用具有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取得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流动到其他非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其取得的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不作为相应岗位的聘用依据。
(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中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聘用,纳入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统一管理。
(三)增设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是加强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基层卫生计生事业的长远发展和广大基层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区市卫生计生部门要提高认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总量控制数,结合基层卫生计生事业单位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结构,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分年度、分层次逐步聘用到位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www.med126.com,切实组织好所属基层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工作。为落实上级有关规定,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时,增设的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向全科医生倾斜。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卫生计生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区基层卫生计生事业单位的特点,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政策精神。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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