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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更新时间:2018/10/17 中医师承网 在线题库 评论

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规范和加强中医(专长)医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或具有居住证明(五年以上)、在本市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

第三条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负责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及申报的复审工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各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区卫生计生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初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注册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鼓励名老中医以师承方式传授临床学术经验,支持乡村医生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条 获得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人员纳入本市医师资格、执业统一管理。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六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连续跟师学习中医医术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七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指学术上的师承关系),在中医医师指导下,在本市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八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

(二)在北京市注册执业满五年以上;

(三)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四)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

第九条  推荐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注册在本市医疗机构内执业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与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专业相关;

(三)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或者从业满15年以上;

(四)每年度推荐学员不超过2名。

    第十条 符合本细则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临床实践所在区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非本市户籍同时提交居住证明、台湾同胞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

(三)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禁忌症及典型病案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出版专著、发表论文、获得专利、获得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可、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十例、技术推广应用证明等),所有材料应可溯源。

(四)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附推荐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等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的跟师学习合同书;

2、自合同书签订之日起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北京市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学习记录手册》);

3、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五年的传统师承学习计划;

4、指导老师对师承学生每年度跟师情况做出的书面评价意见(包括职业道德、学习情况、临床能力及综合结论等)以及带教五年的出师结论。

(六)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证明其医术来源的古籍、著作、论文、科研成果或专利、非物质文化遗产证书等);

2、长期实践所在区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或者其临床实践所在街道、村至少20名患者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推荐证明(提供每位患者身份证复印件、住址、电话)。

第十二条 各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不实、申请者在中医医术实践活动中存在安全(不良)事件的,审核不予通过;初审合格后将材料报送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由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进行复审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申请者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报名资格。

公示期间,对被举报弄虚作假,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一经查实,取消报名人员报名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其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列入“不良事件记录名单”,不得作为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考核要求

 

第十三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用药安全及应急处理知识等。

依据中医药学术领域范围,进行专科专病分层考核。

专科是指中医药学科。参加考核者在师承学习或多年实践中,学习和掌握某一专科的中医药基础理论、经典著作、诊治方法,在某一专科诊治疾病的中具有很好的临床疗效,可申报某一专科进行考核。

专病是指具体的疾病。参加考核者在师承学习或多年实践中,能够熟练掌握某一专病诊治的中医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可申报某一专病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疾病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措施等。使用中药外治的,要考核中药的基本知识和中药毒性知识、外用药的安全性及应急处理知识。

按照申报考核的医术专长内容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分级。

一级是指申报考核的医术专长风险较低、操作简单、部位局限、技术难度低、不浸入皮肤(粘膜)的普通中医技术,包括中药外治、普通推拿、刮痧、拔罐、普通灸、敷熨熏浴等技术。

二级是指申报考核的医术专长有一定风险、操作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的中医技术,包括中药外治(浸入皮肤、粘膜)、普通针灸、特殊手法推拿、特殊灸法、普通骨伤技术。

三级是指申报考核的医术专长风险较高、操作较复杂、难度较大的技术,包括特殊手法针灸、小针刀、特殊部位推拿、特殊骨伤技术、肛肠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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